沉睡谷第四季
主演:汤姆·米森 琳迪·格林伍德 妮可·贝哈瑞 詹妮娜·加万卡
导演:Russell Lee Fine
类型:美国地区:美国年份:2017
时间:2022-08-27 09:08:03
简介: 【文/观察家网专栏作家金晶】 据媒体报道,今年两会共有40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反网络暴力特别立法,委员还建议“将严重的网络暴力纳入公诉案件”。 在微博上,“惩罚网络暴力是法律不责 【文/观察家网专栏作家金晶】 据媒体报道,今年两会共有40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反网络暴力特别立法,委员还建议“将严重的网络暴力纳入公诉案件”。 在微博上,“惩罚网络暴力是法律不责备大众还是法律必须谴责大众”的话题一时居于首位,当天的阅读量超过了2亿人。 遭遇网络暴力,成功维护权力不容易。 2006年,标志性的网络暴力现象“高跟猫虐待事件”进入大众视野,16年来,网络江湖血腥风、网络暴力愈演愈烈。 “生下来就很轻,还的时候也很漂亮”。这是找父母的少年刘学州失望地留下的绝笔信。 “‘社会性死’这个词,以前我不太清楚,但我也是从‘罗冠军事件’‘清华前辈事件’中知道的。我觉得自己和‘社会性死’有关联。”。这是杭州谷先生在谣言中说“寂寞的少妇用快递搞外遇了”时的茫然态度。 刘学州不幸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苦难童年,终于找到了父母,却遭到了父母的排斥,先后遭遇了网络暴力,选择了与世长辞。 谷先生幸运的是,在检察官的推进下,这个事件最终从自诉事件变成了公诉事件,参与案件的郎,几人因诽谤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2年。 谷先生的幸运是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是司法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初衷。但是,郎、何二人捏造聊天内容让当事人“社会死亡”,对公安部门进行行政拘留处罚,协商失败后,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的事件,不仅给谷先生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而且也必须看到反映了维持这种事件存在的权利的难点。 谷先生提起刑事自诉立案后,展示了通知书。(资料图/新华每日电讯) 网络环境的隐蔽性和不允许法律非难的幸运心理,在敲击键盘的时候更是让人厌恶。网络暴力中的“网络暴民”利用网络世界交互性和开放性强的特点,发表诽谤、中伤的言论,违法成本越来越低,杀伤力越来越强。 这是实质上现实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与能够面对面敲锣打鼓的现实世界不同,要明确网络暴力的始末者,很难找到应该承担权利侵害责任的人。暴力行为的发起人、媒体、网络平台、吃瓜的群众等负责任的行为主体,分散在茫茫人海中,销声匿迹。 另外,即使发现了始作俑者,仅凭个人力量收集固定的证据,也很难证明对方的犯罪事实是明显的,证据确实,取得充分的效果。 以谷先生事件为例,在公权介入后,政法机关成立了专门的搜查小组,前往北京、四川、广东等地开展调查证词活动,固定诽谤信息的传播和扩散情况,引起低俗的猥亵评论,收集这件事给广大公众带来不安等重要证据为检举罪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整个证言过程持续了近一个月,最后形成了事件卷18卷、光盘76张。面对大量证据,该案件的辩护律师感慨颇深,“公诉案件比自诉案件在证词上具有优势”。 以上过程可能会成为公民个人证词的参考。也就是说,第一时间可以固定有效证据。例如,网络暴力语言的截图、网络暴力人员的账户、录音视频、转发数据、评论人数等证据必须符合三种性。也就是说,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优选地在彼此之间相互证明。另外,被害人已向人民法院传达,提供证据确实困难,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实际上,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都是“控告处理”的状况,如果被害者自己不能说的话,可以由检方和被害人的近亲来传达。但是,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东西。 刑法第246条的立法本意是:“行政处罚”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自诉取证面临许多困难的情况下,激活自诉程序和公诉程序之间的关联条款(由于适用较少而被称为熟睡条款)。 某种程度上,受到网络暴力,最终通过司法救助的受害者是少数幸运儿。 网络暴力的代价太低,维护权利成本太高,很多网络暴力是否达到了违法范围,虽然还没有达到没有证据的程度,但这些暴力行为层出不穷,造成了很大或小的伤害。 例如,在《甄嬛传》中饰演女性反派《安陵容》的陶昕然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之一。网友们的角色代入感太强了,陶昕然放出和爱女的照片的时候,诅咒说“你的女儿没有好的下场”。像这样恶毒的语言,让陶昕然再也忍不住了,直接和网友们撕开了。 最近播放的《人世》中有一句台词是“唾液之星会让人溺水”。 网络暴力立法、入刑? 提出将严重的网络暴力纳入公诉事件的呼吁引起了很多支持者。实际上,网络暴力的刑罚并不是问题。 虽然痛恨“网络暴力”,持有朴素的认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罚网络暴力行为时,不是以“网络暴力”的概念定性,而是根据具体事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从现行法中找到对应的正确定性。 例如,对于《英雄烈士保护法》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字、肖像、名誉等行为,明确提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遭遇网络暴力的普通群众来说,分析行为背后的逻辑是一样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一样的,侮辱是侮辱罪,诽谤是诽谤罪。唯一的区别是,网络恐怖的犯罪手段利用互联网媒体传播。 《民法典》独立编排了公民的人格权,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至今为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3年,两高发表了“关于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相关情况,明确了入罪标准。即,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阅览的次数在5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的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必须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根据《刑法》的这项规定,行为者将被剥夺3年以下的徒刑、拘役、管制或政治权利。情节在民法和刑法规定之间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管理,最高5天以上10天以下的拘留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网络暴力,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处罚手段,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暴力立法没有尝试的价值。 从2009年12月《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终审判决到2020年3月正式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规定》对网络暴力的立法限制,我国法律对网络暴力的思考和探索源源不断。 “人肉搜索第一事件”的详细情况 “人肉搜索”这一网络追踪方式在网络上引起了讨论,关于是否应该限制立法。中国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认为,在法律的轨道上限制“人肉搜索”行为,最重要的是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对于网民的网络行为放任,邻国韩国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2005年韩国发生了一系列“网络暴力”事件,韩国政府当时决心推进网络实名制,公布并修改《信息化促进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为网络实名制提供了法律依据。电子通信基本法规定,如果为了损害公共利益而通过新媒体公开散布谣言,将处以5年以下徒刑的罚款5000万元(约26万元)。另外,韩国的刑法规定,如果在网络上用暴力恶意威胁或伤害个人名誉,可以判处最高7年徒刑。 2019年,韩国女艺人雪莉、克哈拉相继因网络暴动自杀后,韩国议员提出进一步修改相关法案。雪莉生前接受了媒体的采访。 至今为止,韩国没有对网络暴力进行管制的具体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网络暴力的规定在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中随处可见。 通过特定立法,可以进一步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治安处罚和刑事责任,探索建立网络暴力黑名单,建立惩戒机制,对网络暴力前科的个人和组织进行登记,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是被列举为失去信用的被执行者等。这些探索和实践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反对网络暴力的法律意识和维护权利意识。 网络平台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两会代表提议,处罚网络暴力除了司法权的介入外,网络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必须发挥作用。 网站、论坛、应用程序运营商等作为交流平台,在网络暴力事件刚刚发生,还没有造成很大影响时可以将其镇定。另一方面,设置日常监督管理措施,提醒用户打开隐私保护和隔离,另一方面,收到举报后,可立即留下相关证据,日后作为证词使用。同时,对言论严重的不正当账户进行警告封禁处理,迅速清除了论帖、谣言帖等。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0条规定:明确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发现用户利用该互联网服务对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必须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因此,在暴行者实施网络暴行,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行的过程中,平台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协助调查。 这些需要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的管理、监督、审查义务,真正活用背景运营和监督管理渠道。 换句话说,加强网络运营商的监督和处罚,可以成为完善网络暴力立法的重要方面。 以2009年终审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为例,被告网站的管理者因不履行应有的管理责任,泄露他人隐私,构成侵害,他人对原告个人信息的公开至今没有影响侵权事实的成立。最终删除了侵权三篇文章和相关照片,宣判谢罪,并酌情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费和公证费。 总之,虚拟与现实相互分离,紧密结合,管理网络不健全,造成社会死亡,导致真正死亡。公民需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立法需要更加完善,平台需要更加规范。 在网络时代,谁都无法真正置身其中。 本文是观察者网的独家原稿,文章的内容属于作者的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的观点,没有授权,所以不可转载。不那样做的话,就要追究法律责任。观察者网关注微信gunchancn,每天读自己感兴趣的文章。详情